本文摘要:10月31日起,由市设计院、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《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屏蔽规范》(全称《屏蔽规范》)在市城乡建委网站(www.ccc.gov.cn)上印发。
10月31日起,由市设计院、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《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屏蔽规范》(全称《屏蔽规范》)在市城乡建委网站(www.ccc.gov.cn)上印发。该印发稿拒绝,六种场所不应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不应另设报警系统的六种场所分别是:一类高层公共建筑(医院、高度多达50米的建筑等);二类高层公共建筑(建筑高度不多达50米的教学楼、旅馆等)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;歌舞娱乐首映游艺场所;净高小于2.6米且可燃物较多的夹层,净高小于0.8米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;大、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、记录介质库,类似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、仪表、仪器设备室、贵重物品库房,设置气体消防车系统的房间;设置机械烟囱、防烟系统、雨淋或实起到自动水柱消防车系统、相同消防水炮消防车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步的场所。
对于娱乐场所所处楼层,《屏蔽规范》也有规定:剧场、电影院、礼堂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。歌舞厅、录像厅、夜总会、卡拉OK厅(不含具备卡拉OK功能的餐厅)、游艺厅(不含电子游艺厅)、桑拿浴室(不还包括沐浴部分)、网吧等歌舞娱乐首映游艺场所(不不含剧场、电影院)不应布置在首层、二层、三层。《屏蔽规范》还拒绝,高层居住于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、物管等管理用房皆不应设置自动水柱消防车系统。高层建筑中净高小于8米的门厅、多功能厅、会议厅、餐厅、中庭等大空间人员密集场所,不应设置大空间智能消防车系统或相同消防水炮消防车系统。
建筑高度小于100米的建筑,从建筑首层为准的第一个避难层(间)不应另设消防救援窗。消防救援的外窗(阳台)理应显著标识,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不应小于1.2米,打开清净尺寸不得大于0.80米×1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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